2026年8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正式施行,距离其于2026年3月12日通过仅五个月。该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中国第二部成文法典;对化学品行业而言,即时影响十分具体: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四章(第648条至第651条)首次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从部门规章提升至法律层面,同日废止并替代俗称「中国REACH」的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登记办法。

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的物质制造商和进口商而言,新化学物质上市前登记的法律依据已上移至更高位阶,且未设过渡期。合规团队今后须以法典本身作为登记、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义务的锚点,同时适用与之衔接、同步生效的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实施办法。

新化学物质登记规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法典第650条至第651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新化学物质上市前登记制度,以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在2026年8月15日之前,这些义务载于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门规章曾替代原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三轨结构得以保留:年产量或进口量低于1吨的物质适用备案,1吨至10吨适用简易登记,10吨及以上适用常规登记,另设新用途路径;但其权威来源现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非部委规章。主管机关仍为生态环境部(MEE),由其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SCC)具体执行。

谁受影响,运营层面须调整什么?

凡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非IECSC名录物质的化学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包括通过境内实体向中国销售的境外供应商,均须按法典重新校准合规文件。此次变化主要在法律位阶,而非操作程序:依据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已获批准的登记仍然有效,但新申报、吨位档次复核以及新污染物风险管控义务,现须援引第648条至第651条。修订后的生态环境部实施办法草案(于2026年6月11日征求意见)已与法典对齐,并于2026年8月15日生效,团队应按更新后的文本提交。法典还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提升至法律层面,从而强化化学品登记与覆盖PFAS及持久性有毒物质的独立新污染物制度之间的衔接。

法典与中国其他化学品监管体系如何衔接?

法典并不吸收国务院令第591号项下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亦不覆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的消毒产品制度。这些规范继续并行适用:同一物质可能同时需要依据法典向生态环境部办理新物质登记、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以及另行取得产品批准。合规负责人不宜将上述制度混为一谈。法典的贡献在于确立污染风险管控的法定底线,该底线居于更高位阶,并从此规范此前仅由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单独界定的环境登记层。

层级2026年8月15日之前自2026年8月15日起
新物质登记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部门规章)《生态环境法典》第650条至第651条(全国人大法律)
新污染物名录位阶生态环境部及国务院文件法典项下的法定名录
实施细则生态环境部第12号令(2021年)与法典对齐的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办法

合规团队眼下应采取哪些行动?

核实每项在办及待审的新物质登记均已映射至新的法定依据;确认在途申报适用修订后的生态环境部实施办法;并向法规事务与产品监护团队说明危险化学品与新污染物制度并行、彼此独立。对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的物质,应对照法典条文重新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持续、分辖区监测生态环境部与全国人大发布的信息,可在此类位阶调整一经公布即被捕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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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结束了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依赖部门规章的时代,开启了以法律为据的新阶段。请确认贵司产品组合的适用性,将登记引用锚定至第648条至第651条,并持续跟踪生态环境部对齐法典的实施细则。Obsidian持续监测这一过渡,确保下一项实施细节及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