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2026年9月1日修正發布「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第9條,以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7條,重新架構首次納管事業的繳費起算時點,並緊縮先期專案減量額度與受補助減量措施的會計認定。本次修正依《氣候變遷因應法》授權發布,未改變每噸二氧化碳當量新臺幣300元的費率,但對首次進入碳費制度的事業,其合規時程有實質影響。

環境部於9月1日正式發布上開修正,係經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後定案。修正條文(發布令氣0565及氣0601)可自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兩項法規的完整條文(氣0565)條文(氣0601)亦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首次納管事業何時起負擔碳費繳納義務?

依修正後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首次符合碳費徵收對象條件之事業,其申報繳納義務自應辦理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年度之「次年起」適用。以往繳費義務可能在事業尚未建立經查驗的排放基線前即已發生。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並非免除繳費責任,事業仍須繳費,但須在完成盤查、查驗並建立排放基線後,再據以規劃減量措施及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使計畫以經查驗的數據為依據,而非估算值。

制度核心邏輯未變。事業仍須辦理年度盤查、登錄、查驗,並達成年度指定目標;未達標者回歸一般費率並補繳差額。本次修正給予首次納管事業的,是在其減量計畫成為查核依據前,建立可防禦基線所需的作業時間。

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如何處理?

修正後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處理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即碳費制度實施前產生的舊制額度)的銜接問題。環境部說明,本次修正在既有管制架構下進行:三年使用期限、扣除上限,以及高碳洩漏風險事業用於扣除碳費的比率上限為0.1。修正釐清舊制額度如何過渡至碳費制度,並未放寬扣除限制,亦未改變促進實質減量的政策方向。對持有先期專案額度的合規團隊而言,實際影響在於確認使用期限與上限架構,而非擴大可用額度。

防重複優惠規則對受補助減量措施有何影響?

修正後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明定,受政府機關補助之減量措施,其效益原則上不得列入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滿後超過指定目標之減量效益核定。此規則防止事業將同一噸減量重複主張:一次作為受補助成果,一次作為碳費扣除額或減量效益核定。對執行工業、能源或環境部門補助計畫的事業,其減量計畫會計須將受補助減量自超額效益計算池中分離,否則該等噸數將於核定時被剔除。

修正條文變動內容影響對象
碳費收費辦法第3條之1首次納管事業繳費義務自完成盤查查驗次年起算首次符合徵收門檻之事業
碳費收費辦法第9條先期專案額度銜接,限於三年期限與0.1比率上限內持有先期專案額度之事業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1條之1首次納管事業申請自主減量計畫須有經查驗基線首次提出自主減量計畫者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第17條受補助減量排除於超額減量效益核定執行補助計畫之事業

誰須採取行動,合規團隊現在該做什麼?

本次修正拘束已納入臺灣碳費制度的約240家企業、461家廠(電力、鋼鐵、石化、半導體),以及在臺營運且適用碳費的外國事業,影響最深的是首次跨越徵收門檻者。碳費於2025年1月1日生效,費率每噸300元,首期繳費已於2026年5月完成,461家廠全數完繳。國內排放交易試行預定於2026年下半年啟動,碳邊境調整機制試行申報預定2027年上路,使基線完整性與額度會計對後續發展具有關鍵影響。能在環境部發布當下即掌握此類變動的,是持續、分管轄領域的即時監測這一作業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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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主管現應確認本身營運是否於本循環首次跨越碳費門檻,若是,盤點觸發遞延繳費起算的盤查查驗年度;核對先期專案額度持有量是否符合三年期限與0.1比率上限;並稽核受補助減量專案,確保其減量依第17條排除於超額效益申報。本次修正自2026年9月1日發布生效;下一盤查查驗循環是將基線與額度會計對齊的實際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