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环境部与自然资源部于2026年10月8日印发《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红树林营造(CCER-14-002-V02)〉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6〕384号),2026年10月10日公布,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红树林营造方法学由CCER-14-002-V01修订为CCER-14-002-V02。修订后的方法学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即2026年11月7日生效,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提交新红树林营造项目的项目业主、将同省滨海盐沼与海草床修复项目与红树林项目合并申请的业主,以及设计或审定核查此类项目文件的审定核查机构,必须自2026年11月7日起按照CCER-14-002-V02设计、核算并审定新红树林项目,否则未按V02设计的新项目无法按修订后方法学登记,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已按V01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原方法学。

CCER-14-002-V02 为红树林项目改变了什么?

该通知修订红树林营造方法学,以规范全国CCER注册登记系统下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与核查工作,并新增三项操作规则。第一,项目业主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地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红树林营造项目进入自愿减排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第二,通知引入同省合并机制(详见下文)。第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已登记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组织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

谁须适用修订后方法学,何时起适用?

2026年11月7日及以后向全国CCER注册登记系统提交的新红树林营造项目,须按CCER-14-002-V02设计、核算并审定。按市场暴露范围,义务覆盖三类主体:提交新红树林项目的项目业主;同省将滨海盐沼、海草床修复项目与红树林项目合并申请的业主;起草或审定核查项目文件的审定核查机构。2026年11月7日前已按V01登记的项目继续适用V01,无须迁移。

登记状态适用方法学
2026年11月7日前按V01登记继续适用V01
2026年11月7日及以后新红树林申请须适用V02
同省红树林、盐沼、海草床合并申请V02,按三类项目分别核算

同省合并机制如何运作?

对项目经济性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合并。位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多个红树林营造项目、滨海盐沼植被修复项目和海草床植被修复项目,可合并为一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交登记申请,通知将其定位为降低项目开发成本、优化项目管理机制的措施。

合并申请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项目业主须取得全部被合并项目所有者的授权,方可将多项目并入一次登记申请。其二,红树林、滨海盐沼、海草床三类项目产生的减排量须分别核算,不得合并计量。当任意一个被合并项目的项目所有者不再拥有对项目边界内海域或土地的所有权,或不再享有其使用权时,合并申请项目的计入期结束。这意味着须跟踪合并体中每个成员的权利与土地使用状况,而非仅跟踪红树林主项目;任一成员失去海域或土地权属,整个合并项目的计入期即终止。

未按V02设计的新项目后果如何?

自2026年11月7日修订后方法学施行起,未按V02设计的新红树林项目无法按修订后方法学登记,注册登记系统自此日起对新申请关闭V01路径。除登记环节外,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登记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开展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持续、按司法辖区运行的监测可在生态环境部公布此类方法学修订的第一时间发出预警,赶在30天生效期之前留出应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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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确认你名下是否有拟于2026年11月7日后提交新申请的红树林、盐沼或海草床项目,若有,即将其设计、核算与审定文件切换至CCER-14-002-V02;对已按V01登记的项目,保留V01基线并跟踪后续方法学修订;在下一次登记窗口前,向审定核查机构与省级生态环境对口部门同步合并授权与分别核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