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办气候函〔2026〕385号通知。该通知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落款日期为2026年10月9日,发布面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修订版《造林碳汇》方法学(CCER-14-001-V02)。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即2026年11月9日正式施行。自该日起,CCER造林项目业主、作为林木所有权人的国有林场和林业企业、服务于全国CCER市场的碳资产开发企业、CCER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以及租赁土地用于造林CCER项目的林权权利人,凡提交新申请均须采用V02方法学,并附林木所有权证明;若项目业主与林木所有权人不一致,还须提交减排量转让协议,以及项目周期内不进行皆伐的书面承诺,否则项目不得在全国CCER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省级生态环境和林业主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V02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CCER-14-001-01作出修订,明确了减排量归属、新申请应附材料,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对已登记项目的监管方式。2026年11月9日前已按CCER-14-001-01登记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方法学。
CCER-14-001-V02为新申请带来哪些改变?
自2026年11月9日起,新提交至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的造林项目,须按CCER-14-001-V02进行设计、审定、核算与核查。发布文本为生态环境部环办气候函〔2026〕385号通知,方法学作为附件一并发布。
通知就申请材料规定了三项条件。减排量归林木所有权人所有,权属必须清晰。项目业主须持有林木所有权人就项目周期内不对林分进行皆伐所作的书面承诺。地方生态环境和林业部门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全国市场,并依据《试行办法》要求项目主体承诺项目具有唯一性、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 要点 | 2026年11月9日前 | 2026年11月9日起 |
|---|---|---|
| 新申请方法学 | CCER-14-001-01 | CCER-14-001-V02 |
| 减排量归属 | 本通知未重述 | 林木所有权人 |
| 业主与所有权人不一致 | 本通知未重述 | 权属证明加转让协议 |
| 皆伐 | 本通知未重述 | 项目周期内不皆伐承诺 |
| 已按V01登记 | CCER-14-001-01 | 继续沿用CCER-14-001-01 |
适用对象是谁,谁可继续沿用CCER-14-001-01?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项目业主、业主与所有权人不一致时的林木所有权人、编制申请材料的碳资产企业,以及负责审定设计与核查减排量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租赁土地的林权权利人处于同一链条之中:减排量归林木所有权人所有,因此租赁本身并不转移权属,除非转让协议另有约定。
老项目过渡范围较窄。在正式施行前已按CCER-14-001-01在全国注册登记系统及平台登记的项目,可继续沿用该方法学。2026年11月9日前已设计但尚未登记的项目则不在此列。通知未为筹备中的申请设立额外过渡期。
2026年11月9日前,申请材料须备齐哪些内容?
自2026年11月9日起受理的申请,须在设计与核算环节适用V02。若项目业主即为林木所有权人,材料仍须证明权属清晰。若两者不一致,材料须包含林木所有权证书、双方签署的减排量转让协议,以及林木所有权人就项目周期内不进行皆伐所作的书面承诺。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将上述文件作为V02审定的前提条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登记项目和核证减排量进行检查,受理公众举报,查处违规行为。相关问题可咨询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010-65645679)、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全国注册登记系统(010-82268485),以及国家林草局生态保护修复司(010-84238509)。通知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生态环境和林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中心及北京绿色交易所。
若不满足V02条件,后果如何?
未采用规定方法学或不满足权属条件的项目,不得在全国CCER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省级和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上报。通知未载明罚款金额。其所规定的后果是不予登记,并由上述主管部门查处追责。
项目尚未登记的开发方,应在2026年11月9日前确认权属、在业主与开发方不一致时取得转让协议、收集不皆伐承诺,并按V02重新设计项目。已按CCER-14-001-01登记的项目继续沿用该方法学。Obsidian的按司法管辖区持续监测功能,可在生态环境部发布此类方法学通知的第一时间予以呈现。
将每个造林项目归入两类之一:已按CCER-14-001-01登记,或尚未登记。对每个尚未登记的项目,明确由谁提供权属证明、转让协议和不皆伐承诺,并告知审定机构2026年11月9日起的申请仅适用V02。在生态环境部或国家林草局发布后续文件之前,以2026年10月10日的通知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