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2月9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将下一年度生产配额申请定在2026年10月31日。列入清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受控用途(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的中国生产单位、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以及副产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包括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和副产HFC-23),必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7年生产配额申请,并持有覆盖受控用途生产(含副产)和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生产的生产配额许可证,否则无该配额许可而生产或对外销售管控物质,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大气〔2026〕8号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10月31日的申报对应的是2027年度配额,范围包括受控用途、豁免受控用途以及对外销售的原料用途生产,含副产。2026年8月24日就2027年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的草案,仍将申请截止日定为2026年10月31日。尚无已通过的推迟决定改动该日期。环大气〔2026〕8号的正式文本仍要求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包括新建后对外销售的原料用途装置。

  • 截止日期:2026年10月31日,下一年度生产配额申请截止。
  • 谁:列入清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受控用途的中国生产单位、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以及副产管控物质(四氯化碳、HFC-23)的生产单位。
  • 做什么: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提交2027年生产配额申请,并持有覆盖受控用途生产(含副产)和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生产的生产配额许可证。
  • 否则:无该配额许可而生产或对外销售,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大气〔2026〕8号属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 官方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6〕8号。

2026年10月31日到期的事项

2026年10月31日,生产单位必须同时持有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已提交下一年度配额申请。许可证覆盖管控物质生产(含副产),以及向本单位以外销售的原料用途生产。申请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new-ods.ozone.org.cn)向生态环境部提交。该通知于2026年2月9日印发、2026年3月1日施行,依据是2024年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0号)。

只有这项生产配额申报在2026年10月31日到期。销售备案、使用配额许可、维修与回收备案、四氯化碳自动监测、HFC-23销毁以及按季报送,均自2026年3月1日起适用,不是10月31日的义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江苏省)通过同一系统重申同一截止日。

谁被覆盖

受影响的是在中国生产列入清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控物质)的单位。包括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和溶剂等受控用途的生产单位,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以及副产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含甲烷氯化物装置副产四氯化碳和副产HFC-23(三氟甲烷)。

不对外销售的原料用途生产不落入“对外销售”这一支。新建后对外销售的原料用途装置则落入。首次申请须提交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报告和管理制度文件。销售单位、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销毁单位在同一通知下另有备案义务,那些义务不是本次10月31日的生产配额申报。

2026年10月31日前要完成的事项

  • 在2026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new-ods.ozone.org.cn)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7年生产配额申请。
  • 确认生产配额许可证覆盖每一条受控用途生产线,包括副产管控物质。
  • 确认对外销售的原料用途生产,包括新建后向厂外销售的装置,已纳入该许可证。
  • 首次申报的,按通知附上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验收报告和管理制度文件。
  • 把甲烷氯化物生产的副产四氯化碳和副产HFC-23纳入同一份2027年配额申请,避免这些物流落在许可之外。
  • 向厂长和生态环境合规负责人说明2026年10月31日的截止,并说明2026年8月24日的征求意见稿没有改动该日期。

否则会怎样

无配额许可而生产管控物质,或对外销售原料用途生产,依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大气〔2026〕8号属于违法。通知要求严格执法,并与相关部门协同,重点针对氟化工、销售、制冷空调和泡沫。情节严重的可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主线是生态环境部以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没有为错过10月31日申报写明固定的行政处罚金额。按辖区持续监测,会在部委发布当日把这类配额通知摆到台面上。

实时
中国: 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基加利修正案》)
监测中国化学品与高级材料行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产配额许可证、年度配额申请、销售和使用记录备案、副产品HFC-23销毁的通知,以及ODS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关注执法、受控物质混合物的标签,以及省级分阶段淘汰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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