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4号)。该指导原则为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提供检查依据,新修订《规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取代自2015年起沿用的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

对在中国大陆市场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企业而言,影响直接而具体:自2026年11月1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严格按照新修订《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与上市后监督检查,并依据新《检查指导原则》作出判定与处置,境外企业在华生产同样在适用范围之内。该通知发布于NMPA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页面

2026年11月1日起,生产许可核查与上市后检查有何变化?

新修订《规范》将成为两类检查的唯一标尺。其一是生产许可核查:首次许可、许可变更及许可延续申请,均按新修订《规范》实施现场核查,由《检查指导原则》界定缺陷的分类方式与处置决定。其二是上市后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在新《规范》框架下开展,而非沿用旧规。

在2026年10月31日前,核查工作仍按现行《规范》开展生产许可核查,但同步参照新《检查指导原则》评估企业执行新修订《规范》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这一过渡窗口便于企业在切换前暴露差距,但不会推迟11月1日的硬性节点。企业应利用这一窗口期完成内部差距分析并落实整改,避免切换后因质量体系未达标而被判定为不符合。

过渡期内,哪些申请将自动适用新修订《规范》?

通知在2026年11月1日划出明确界线,三类在办申请自动切换:

2026年11月1日前的申请状态11月1日起的处理方式
生产许可、许可变更或延续已受理但尚未现场核查按新修订《规范》开展核查
已现场核查,但企业未完成整改、尚未作出许可决定按新修订《规范》重新核查与决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尚未现场核查按新修订《规范》开展现场检查

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监管部门须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检查,核查提交资料与《规范》执行情况。11月1日前已备案但尚未检查的,自该日起按新修订《规范》检查。换言之,即使企业已在10月31日前提交申请或备案,只要现场核查尚未完成,11月1日后一律按新修订《规范》执行。

无菌、植入、IVD及软件类企业需额外满足什么?

五类特殊产品承担附加义务:无菌医疗器械、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及独立软件医疗器械。自2026年11月1日起,其生产质量管理须同时符合新修订《规范》与相应现行《规范》附录的要求。在附录修订发布前,现行附录继续有效,企业须同时满足两套要求。

NMPA将另行修订发布上述附录的专项检查指导原则,相关企业应密切跟踪附录修订,不可认为通用指导原则已覆盖其全部核查要求。

合规负责人如何应对风险分级全覆盖检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依据产品与企业风险程度制定上市后监督检查计划,对标新修订《规范》分阶段完成全覆盖检查。全覆盖意味着在计划周期内触达每家在管企业,而非一次性扫描,企业应预期持续、按风险分级递进的检查,而非单次事件。NMPA要求省级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按期达标,确保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未按期达标的企业将依《检查指导原则》被判定并处置,可能影响其生产许可状态。

按司法管辖区实时、持续地监测,能在新规发布的第一时间将其浮现出来,这也正是Obsidian逐条追踪NMPA器械公告、而非等待下一轮季度复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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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11月1日前,确认您的产品是否属于须同时满足附录的特殊类别,对照新修订《规范》梳理质量体系差距,并向注册与质量团队通报在办许可申请的过渡规则。对于待办的第一类备案,须预留3个月内接受现场检查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