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局)就《民用航空协同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一部部门规章层级的文件,拟取代2024年施行的协同运行办法(民航规〔2024〕32号),并首次为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单位的协同运行失责设定可执行的法律责任。民航局运行监控中心依据《全面深化民航改革行动计划》和民航"十四五"立法规划起草该稿,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8日,反馈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草案将协同运行由规范性文件的"办法"提升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定",并新增独立的"法律责任"章节。列入清单的违规行为,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单位将被警告并处以最高人民币3万元罚款,还可能被监管约谈,并与航班正常考核挂钩。对从业者而言,这一调整意味着从"应当协同"转向"必须按明确技术标准协同,否则将被追责",协同运行由此从行业倡议进入可罚则强制的法律层面。
哪些机场必须建设A-CDM,标准是什么?
年旅客吞吐量达到1000万人次及以上的大型机场,必须建立机场协同决策(A-CDM)机制,并按照民航行业标准MH/T 6125建设A-CDM系统。机场群,即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多机场体系,还须建立区域协同决策机制,在集群层面统筹协调运行容量,而非各机场各自为政。草案由此将此前的指导性要求升级为带有明确技术参照和罚则支撑的强制建设义务,机场运营人需要据此核对自身是否落入建设范围以及应采用的技术基准。
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必须共享哪些运行数据?
《规定》要求航空公司、机场和空管通过协同决策机制共享明确的运行数据,包括目标撤轮挡时间(TOBT)以及决定航班起飞可预测性的空地协同放行序列。该义务是对等的:各方必须提供各自的数据输入,使机制能够消解容量冲突、减少大面积航班延误。草案将数据共享定位为该制度的核心运行要求,而非附属的最佳实践,并将不履行行为直接与法律责任章节挂钩。这意味着数据接口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本身将成为合规考核的对象。
违规将面临何种处罚,谁受影响?
新增的法律责任章节是实质性变化。2024年办法设定的是预期,而草案"规定"使列入清单的失责行为可被处罚:警告并处最高人民币3万元罚款,对屡犯者实施监管约谈并产生航班正常考核后果。受影响的运营人包括中国网络型航空公司,中国国际航空、中国东方航空、中国南方航空和海南航空,首都、上海和广东机场集团,空中交通管理局,以及飞往中国的外国航空公司,它们均须在截止日期前对文本提出意见,并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同决策系统建设做好准备。
| 义务 | 2024年办法(民航规〔2024〕32号) | 2026年草案规定(规定) |
|---|---|---|
| 法律层级 | 规范性文件 办法 | 部门规章 规定 |
| 法律责任章节 | 无 | 警告,罚款最高人民币3万元,约谈 |
| 大型机场A-CDM(年旅客1000万人次以上) | 预期性 | 强制,按MH/T 6125建设 |
| 机场群区域协同决策 | 鼓励性 | 强制 |
| 运行数据共享(航空公司、机场、空管) | 协同性 | 强制,与处罚挂钩 |
按司法管辖区逐项进行的持续监测,能在此类文件发布的第一时间将其呈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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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2026年10月8日截止日期前,使用民航局意见反馈表提交意见,重点关注A-CDM建设门槛、MH/T 6125符合性范围以及法律责任触发条件。核查您所在航空公司或集团运营的每个枢纽是否跨越年旅客1000万人次的门槛,以及您的机场群是否落入区域协同决策义务范围。向飞行运行、机场协调和空管联络团队通报该机制将要求数据共享输入,包括目标撤轮挡时间,并梳理当前做法与有罚则支撑的标准之间的差距。草案全文及征求意见通知发布于民航局征求意见页面,《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为附件提供。Obsidian将持续追踪此次征求意见至最终通过,使合规团队能够依据具有约束力的正式文本而非仅仅是草案采取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