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施行,曾于2007年、2011年、2021年三次修正个别条款;此次修订草案共9章170条,首次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上路条件、违章责任、保险与数据义务提升至法律层面,专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一章,在系统激活状态下将交通违章责任直接归于生产企业与进口企业。
该修订草案尚属初次审议,相关条款在二审与通过前仍可调整,但其确立的责任架构已成为在华整车企业与保险机构迄今最明确的法定信号。除自动驾驶专章外,草案亦针对"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及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等突出问题完善制度,但本篇聚焦对产业影响最深的自动驾驶条款。
自动驾驶汽车违章,由谁担责?
由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担责。草案规定,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企业认为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的,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企业须自证系统与违章无关,举证不能即担责。这一规则改变了由人类驾驶人担责的默认安排,并通过"进口企业"锚点延伸至在华销售的外资车企,使其难以通过本地实体隔离责任。
车辆激活自动驾驶功能前,生产与进口企业须履行哪些义务?
草案为企业设定三道门槛。其一,自动驾驶汽车登记后上道路行驶,可在设计运行条件下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生产企业、进口企业须确保车辆在不符合设计运行条件时不能激活该功能,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自动驾驶功能。其二,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意味着保险产品设计将随国务院办法进一步细化。其三,未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以及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按非自动驾驶汽车规定管理,责任仍归驾驶人。
事故发生后,调查机关如何调取自动驾驶数据?
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调取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并收集证据材料;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对企业而言,可调取、可鉴定的数据日志由此进入合规范畴,并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项下既有义务并存,事故数据留存与可还原性将成为产品合规的硬性要求。这意味着,自动驾驶系统须在车内留存可追溯的运行状态、感知决策与控制日志,并能在事故调查时以可读格式对外提供,否则企业将在举证环节处于不利地位。
| 义务 | 修订前 | 草案(自动驾驶激活状态) |
|---|---|---|
| 违章责任 | 驾驶人 | 生产企业或进口企业(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
| 激活条件限制 | 无法定规则 | 须确保在设计运行条件外不能激活 |
| 保险 | 普通交强险 | 自动驾驶强制责任保险(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
| 事故数据 | 无专门规定 | 公安交管可调取数据;鉴定委托资质机构 |
哪些企业需要即刻行动,时间表如何?
受影响主体清晰可辨。中国自动驾驶车企(比亚迪、蔚来、小鹏、理想、吉利、长安)、在华销售的外资车企(特斯拉、大众、宝马、梅赛德斯、丰田)及大型车险机构(人保、平安、太保)均面临产品、保险与诉讼策略层面的工作。鉴于草案尚处初次审议阶段,在强制保险具体办法与设计运行条件标准固化之前,仍存在通过意见反馈施加影响的窗口。生效日期尚未确定;依立法程序,通过通常需经二审乃至三审,并由主席令公布后施行,企业仍有时间完成产品适配与保险方案设计。
逐法域的持续监测,可在立法机关门户发布的第一时间捕获此类变化,早于行业媒体的跟进。
把这条实时监测收为己用
后续行动:确认您的自动驾驶或辅助驾驶产品是否落入草案"设计运行条件"的定义,评估激活条件限制与数据留存能力,明确进口企业主体的责任归属,向产品、法务与保险团队通报责任与举证规则的变化,并跟踪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以把握二审时间。Obsidian 将持续追踪该草案,直至其从草案走向生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