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律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据全国人大立法页面披露。修改后的文本新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明示条款,并将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确立为行业的法定目标。

该草案由司法部起草,已列入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旨在修订2017年最后一次大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草案推动律师业向跨境服务能力转型,强化执业权利保障与执业行为规范,并对接2026年10月4日到期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试点。本次为二次审议,而非最终通过:在修正案生效前,仍须经后续审议、国家主席令及确定的施行日期。

二次审议对草案作了哪些修改?

本次文本的核心增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条款,于二次审议期间加入,首读文本中尚无此项。它收紧了2017年《律师法》已对执业者设定的义务底线,该法第38条规定执业保密义务,第39条规定利益冲突规则。修订草案还将"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写入法条,意味着内地跨境业务能力建设已从政策导向上升为立法任务。同次审议还重点讨论了法律援助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条款。这些修订共同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对称性,并为司法部后续部门规章的细化留下接口,例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的配套调整。

哪些主体现在就应跟踪该修正案?

三类主体直接受影响。内地律所的涉外业务合伙人将因跨境服务条款看到执业许可与律所层面义务的重塑。港澳粤港澳大湾区律师面临硬性期限:司法部允许其在内地九市以"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身份执业的试点于2026年10月4日到期,而本修正案正是延续该项权利的载体。国际律所的驻华代表处已受《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最近一次修订于2024年12月6日)约束,须跟踪外国律所执业外延是否收紧,该条例禁止代表处办理中国法律事务,并要求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年度登记。

试点到期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如何执业?

若无修正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试点于2026年10月4日期满,上述跨境执业权利将失去现行法定依据。二次审议文本预计将该路径固化为常设条款,将有时限的试点转为长期法律安排。但在颁布之前,试点制度仍是唯一法定依据,因此已备案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律所应依据通过时间表规划衔接,而非假定其自动延续。

通过与施行的路径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依次为研究起草、征求意见、部际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签署、在国务院公报刊载、再经确定的施行准备期后生效。《律师法》修正案已完成首读(2026年6月23日)与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7月25日),现进入二次审议(2026年8月25日至28日)。预计于2026年下半年通过,其后由国家主席令确定施行日期。在此之前,2017年《律师法》继续有效。

阶段日期状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读2026年6月23日已完成
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7月25日已完成
二次审议(第二十四次会议)2026年8月25日至28日进行中
预计通过2026年下半年待定
颁布(主席令)通过后待定
施行颁布后待定

持续、按司法管辖区的实时监控,能在全国人大于其立法页面发布此类委员会阶段文本变更的当下即予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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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规与监管事务负责人而言,近期清单很紧凑。确认本所是否设有涉外业务部门或面临2026年10月4日试点到期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将二次审议条款,即当事人合法权益增补与涉外法律服务目标,对照内部行为与利益冲突框架进行梳理。将涉外业务、职业责任与反洗钱团队一并通报,因为《律师法》修正案与已自2026年2月16日起约束律所的修订后《反洗钱法》义务同期落地,两套义务在客户尽职调查与可疑交易报告环节相互叠加。Obsidian将持续跟踪该案直至颁布,并对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全国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后续修订同步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