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态环境部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停止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原先可凭备案上市的低于1吨/年低吨位物质须转入简易登记通道。该办公厅通知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6年7月31日签署、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MEESCC)于2026年8月5日发布,将原备案情形归口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的简易登记程序。此次切换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日施行。

通知规定,此前符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备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生产、进口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符合《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以及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简易登记程序和时限受理并审批。通知明确,生态环境部就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动失效。

哪些主体需要切换通道,为何是现在?

此次调整影响的是引入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IECSC)且年量低于1吨物质的生产者和进口者,这一吨位段此前可通过备案完成市场准入。自2026年8月15日起,备案通道关闭:此类物质必须在首次生产或进口前通过简易登记。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通过其国内代理人申报,同样受到波及;数据与时间成本的上移,将贯穿特种化学品、电子、化妆品原料及下游供应链的低吨位引入环节。

触发点是法定层面的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主席令第70号,2026年3月12日公布)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第二编第九部分第三十四章(第648至651条)首次将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理、包括新化学物质上市前登记提升至法律层面。本次通知是对法典编纂的落地,先于与法典对齐的《办法》修订版出台,后者预计同日施行并废止第12号令。

简易登记比备案多要求什么?

备案是第12号令三档登记中最轻的一档,适用于低于1吨/年的物质。简易登记原覆盖1至10吨/年吨位段,承担实质性的卷宗义务:完整的登记申请表、第十条第三款证明材料(通常为支持较低风险结论的危害与暴露信息),以及企业已经掌握的其他危害与风险数据。主管部门按简易登记程序的法定时限审评卷宗,而非出具备案回执。

实践中,此前将亚吨位引入视为近乎自动通过的团队,现在必须在上市前准备简易登记卷宗。2026年8月15日前已完成备案的物质不在本次通知调整范围内;本次变化仅约束自该日起的新增申报。通知同时表明,后续生态环境部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新规将自动取代本通知,因此合规章程应面向与法典对齐的新制度,而非仅过渡性程序。

8月15日前合规团队应当做什么?

第一,盘点未来两个季度拟在中国生产或进口的每种物质的IECSC收录状态与吨位段。任何依赖备案的亚吨位、未列入IECSC物质都必须重新规划:要么在通道关闭前立即完成备案,要么准备自8月15日起提交的简易登记卷宗。第二,确认第十条第三款证明材料及既有危害数据是否满足简易登记要求,是否需要委托检测。第三,向国内代理人和上游供应商通报,因为此次切换影响整条引入链条,而不仅是持证法人实体。

第12号令登记档次吨位段2026年8月15日起状态
备案< 1吨/年关闭;改走简易登记
简易登记1至10吨/年开放;同时承接原备案情形
常规登记≥ 10吨/年不变;须提交化学风险评估报告

持续的、按司法辖区划分的实时监测,能在部门发布的第一时间捕捉到此类程序切换,当通知与施行之间仅相隔数日时,这一点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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